一、我們遇到高空墜物該怎么處理
(一)當接到高空墜物投訴或事件出現時,應采取以下行動:
1、立即進行調查,迅速辨認拋物方向、樓層號碼、位置,設法尋找違例者。
2、如有需要可向違例者發出警告,并報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違例者,在有需要時通知所有業主,并指出該行為的嚴重性。
3、派人看管好拋下的物品(證物),如所拋的物品砸壞公共設施、車輛等,應用線圈圍起來,并拍照存案。
4、記錄一切詳情于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二)如高空墜物引起有人受傷,管理人員應做到:
1、通知救護車及公安機關。
2、協助照顧傷者。
3、設法尋找違例者或證人。
4、封鎖現場,等待公安人員到場。
5、記錄一切有關資料于物業日常管理記錄簿內。
6、報告物業經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書面報告。
7、協助賠償事宜的調解。
二、相關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如今,高空墜物掉下的東西可謂五花八門,究其根本,還是防護監管不當。高空墜物作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碰到的人輕者受傷,更甚者失去生命。對待高空墜物,我們依舊不能掉以輕心。治理墜物,依舊是防重于罰。我們在懂得如何處理高空墜物的同時,恐怕內心更希望的是對高空墜物說一聲“再也不見”。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免責事由有哪些?
發生高空墜物,物業公司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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