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概不負責條款有效嗎
公司認為,勞動合同中的“如發生工傷,公司概不負責”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簽字認可,具有法律效力。約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職工在工作的謹慎注意義務,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自用工之日起形成合法的勞動關系,若雙方約定“如發生工傷,公司概不負責”條款,明顯是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是無效條款,該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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