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向姜某借款20萬元,約定將自己承包的土地作為抵押。后崔某未按時還款,姜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崔某履行抵押權。密云法院近日判決,村主任私自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不合法,駁回姜某的訴訟請求,雙方債務應另行解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5月10日,崔某承包了本村10畝地,期限30年。今年6月,崔某承攬了村里建造蔬菜大棚的工程。由于資金短缺,向姜某借款20萬元,還款期限一個月,如違約償還4萬元。崔某將其承包土地的剩余期限經營權抵押給姜某。
在沒有經過村民集體決議的情況下,村主任楊某向姜某出具了書面證明一份,證明村委會同意在崔某不能歸還欠款的情況下,由崔某享受原土地承包合同的一切權利。姜某于去年6月10日將20萬元交給崔某,崔某至今未歸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崔某與姜某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雖屬雙方自愿,但該協議中土地經營權轉讓的內容,未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和村經濟社同意,亦未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違反了土地承包法的強制性規定。村主任楊某未經民主議定程序,私自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應屬無效。
法條鏈接
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應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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