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被告拒不出庭怎么辦
這是離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別不希望出現的事情,因為太麻煩。
離婚案件,本人必須親自到庭,否則,法官就得等,即便傳票有效送達了,開庭時被告沒來,也不能開庭,還得再通知,再發傳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達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審理,有的還要等,再不來,才會進行公告送達。
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無法查明客觀事實,法院難以靠單方證據直接判決離婚;還要再次起訴。
缺席判決離婚的案子,法官只處理婚姻解除和子女撫養問題,因為共同財產無法查實,所以通常不處理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這部分需要另行解決。
而這一過程,被告都是有各種主客觀理由的,不會因此被認定為故意妨礙訴訟程序,而遭到懲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被告不到庭會影響法院判決嗎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主要是審查的是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已破裂。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由于離婚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變化,一旦判決離婚就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 體,在實踐中,不乏有判決離婚的被告因極端情緒進而引發社會矛盾,造成惡劣影響的。基于此,法院對于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在被告不到庭情形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但如果因為被告不到庭就判決不離婚顯然會縱容被告,滋生被告不到庭就能對抗離婚請求的不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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