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違法所得是查辦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退賠……”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收繳、追繳都是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都不是行政處罰;相對人對公安機關采取這些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在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沒收違法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直接將“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作為行政處罰。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也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規定。收繳、追繳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適用對象都是“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決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收繳、追繳和沒收的主要區別是性質不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處罰,收繳、追繳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刑事財產執行的執行機關,因為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設立單獨的刑事裁判執行所,專事刑事執行,建議由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執行非監禁刑。
第二、由公安機關執行。認為實行審執分離,人民法院專司審判,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第三,由人民法院執行。但對于法院內部執行機構的確定又有分歧。有人主張由刑事審判庭負責執行;有人主張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有人主張由法警隊負責執行;也有人提出折衷主張,不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刑事審判庭負責執行,需要強制執行的,由執行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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