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的體現,指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由于行政處罰涉及到行政權的運用,關系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凡是法律、法規或規章沒有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均不得受行政處罰。
(二)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在我國,行政處罰是一種特定的行政權力,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實施處罰。
(三)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或組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不得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所謂超越職權,是指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和組織超越了法定的權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機關行使了其他機關,如司法機關的權力。
2.甲行政機關行使了乙行政機關的權力。
3.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其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超越職權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所謂濫用權力,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畸輕畸重,或考慮不相關因素,胡亂行使處罰權力。在實踐中,最突出的作法是所謂的"罰態度",視相對方態度好壞決定處罰輕重。(四)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行政機關適用行政處罰時,必須依照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進行。程序合法是實體合法的保障。處罰機關在適用處罰中如果不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立案、調查取證、聽證、期間、送達處罰裁決書等程序,就會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違反程序所作出的處罰是違法的、無效的。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公平、正義。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辦事公道不循私情,平等地對待不同身分、民族、性別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公正是國家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公民所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在行政處罰中,公平原則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必須依法裁判,公平地處罰違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到同樣的違法行為受到同樣的處罰,不同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同等的處罰。同時,必須以公正而無偏私的程序達到公正的結果。
在行政處罰的適用中,以下三種情況屬于違背公正原則:
二.同等情況,不同處罰。這是指兩個以上違法者在違法行為和情節方面相同,但處罰結果卻不相同。這種不公正的處罰既可以發生在同一行政機關對不同案件的處理上,也可以發生在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案件有兩個以上違法者的處理上。如甲乙二人的違法事實和情節相同,但公安機關對甲裁決拘留,而對乙只罰款50元,這顯然是不公正的。
2.不同情況,相同處罰。指兩個以上的違法者在違法行為和情節方面有較大差異,而行政機關卻不加區別地作出相同的處罰結果。
3.違反公正的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當事人有申辯理由的權利,無偏私,聽取雙方意見,說明理由,公開處罰過程及處罰的事實、證據、法律依據等,否則,即為違背公正程序。即使結果公正,而程序不公正的行政處罰也是違背公正原則的。
行政處罰公開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及處罰中的有關內容必須公開。具體表現為:
(1)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法律文件必須事先公布,否則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及具體人員的身分必須公開Z
(3)行政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向被處罰人公開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行政處罰的聽證會必須公開。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處罰的種類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2.行政處罰的輕重程度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3.行政處罰的減免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處罰是法律制裁的一種形式,具有懲戒與教育雙重功能。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的適用過程中,對違法者要始終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分別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對于情節顯著輕微,主動承認錯誤并能及時改正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對于應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也要注意輕重之別,施以必要的,恰當的處罰,從而達到特殊預防和教育的目的,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六、救濟原則
這一原則是"無救濟,則無權利(力)"這一行政法基本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具體落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行政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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