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叫行政處分,一種叫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雖然同屬行政責任的行政責任是指實施違反行政法規定的義務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追究行政責任的形式有兩種: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行政處分只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不適用于社會上一般的公民;而行政處罰則適用于所有的公民、或其他組織。
第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都適用于行政違法行為,但行政處分適用的是一般的違法失職行為,而行政處罰則適用于違反某種特定的,設定有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
第三,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實施行政處分的機關必須是被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的組織。
第四,不同。行政處分只能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執行;而行政處罰則由行政機關執行,也可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
第五,救濟的渠道不同。行政處罰的救濟渠道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分的救濟渠道為復核和申訴,當事人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受理復核和申訴的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原行政處分決定是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負責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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