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押金擔保的范圍,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1、具體來說,租賃、承包合同的擔保范圍是:
(1)租金、上繳的承包利潤;
(2)租賃物、承包物的返還;
(3)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2、旅客住店合同的擔保范圍是:
(1)房價;
(2)退房;
(3)其它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3、住院醫療合同的擔保范圍是:
(1)住院費、醫療費;
(2)退病房;
(3)其它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4、勞動合同的擔保范圍:
關于勞動合同的擔保范圍最小,即只擔保受雇人不當履行職務時的損害賠償。
債務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對受押人而言:
1.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出押人欠繳租金、承包利潤、醫療費用,受押人可從押金中徑行扣除抵充;不過,出押人無填補已扣押金的義務。
2.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返還租賃物、承包物,或者已正當履行其職務的,受押人應當返還押金,或者返還已扣除損害賠償后押金的余額。
3.當債務人的其它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受押人就押金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押金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利息,歸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出押人而言:
1.依合同規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實務中,押金的交付往往還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個條件。
2.押金返還請求權。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基于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當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并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后的余額。
押金擔保的范圍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包括租賃、承包合同、旅客住店合同、住院醫療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如有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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