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探視有監控嗎?
有監控的。
法律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會見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拘留所會見時間:
每周一、四下午14:00——15:30。
會見次數:
每名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會見一般不超過二次。當日每名被拘留人原則上只能會見一次,近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優先。會見前必須在會見登記窗口登記后方可會見。會見人員一般不超過3人,特殊情況須經所領導批準。每次會見不超過半小時,本所有權根據會見量等情況對會見時間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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