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進拘留所探視嗎?
根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治安行政、司法拘留,家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家屬不能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由此可見,被拘留的人在拘留期間是可以探視的,只要遵守拘留所的規定即可。
拘留具體流程是什么?
(一)即時執行。
1、開具《公安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
2、由2名以上民警將被處罰人送達拘留所執行,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
3、與拘留所辦理交接手續;
4、將《行政拘留執行回執》存入案卷備查。
(二)暫緩執行。
1、由法制部門對暫緩執行申請進行審查,確認是否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事由,評估采取暫緩執行的社會危險程度;
2、符合暫緩執行條件的,填寫《暫緩執行審批表》;
3、報局領導審批;
4、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
5、制作《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一式三份,分別送申請人、辦案單位,一份存檔備查。
(三)不予執行。
1、確認違法行為人是否符合不予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法定條件;
2、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并提出不執行拘留的建議;
3、經辦案部門領導同意、送法制部門審核后,報分縣局領導審批;
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執行欄目載明不予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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