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借款給企業時要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對于個人向企業借款的個人所得稅事項,主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等文件規定處理。主要內容:
1.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正確理解借款年度的概念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稅法和本條例所說的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不歸還借款”,指在發生借款的年度尚未歸還借款。如個人投資者于2016年12月向企業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尚未歸還的,即屬于“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不歸還借款”的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該條款中的“期限超過一年”與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的“納稅年度終了”概念有所不同,應按照財稅〔2003〕15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用于生產經營的理解
個人借款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條件之一是“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稅務機關判斷個人借款是否用于生產經營在征管中有不小的難度,有些迫于無奈,只能根據年底是否歸還借款進行判定。某稽查案例顯示,某企業被稅務機關稽查后,為年底借錢不還的股東出具用于生產經營的各種證明,但最終也未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
企業盈虧對視同分配的影響
個人股東長期借款不還,是否應根據企業盈虧情況來判定其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如企業虧損,即使股東的借款行為達到了規定的應納稅條件,是否不應視同分配計算個人所得稅,或者以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為限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中,企業常以借款形式進行利潤分配。如股東要求回報,但出于稅款的考慮,代之以借款的形式。另外,企業假虧實盈,無法分配,用借款形式分配給股東同時規避個人所得稅義務等。因此,在判斷個人股東借款個人所得稅義務時,不應考慮企業盈虧情況。
賬務處理以及稅款計算
案例:甲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6月為某高級管理人員購買汽車,價值15萬元,汽車的所有權登記為該高管個人。甲企業以借款給該高管的形式支付款項,賬務上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在2016年底該款項尚未歸還。暫不考慮其當月工資等情況。
根據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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