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最高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該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第九條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6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有了這條新規,上述那些狡猾的“老賴”們可就沒那么好過了。
《規定》還明確,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可通過兩種途徑恢復執行。
一是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人民法院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恢復執行。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的五年內,人民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恢復執行。
通過暢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恢復渠道,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的出臺,更加有利于執行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更有利于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今后,法院將依靠信息化、動態化的財產查控網絡和執行聯動機制,力爭使“老賴”無路可走,財產無處可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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