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違法信訪行為如何處罰
(一)對于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輕微的,行為人經(jīng)教育能夠端正認識,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并具結悔過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對于經(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對經(jīng)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繼續(xù)或者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堅決依法打擊處理。
(二)對于信訪事項已經(jīng)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xié)議并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并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處刑罰后屢教不改,繼續(xù)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串聯(lián)、煽動、資助違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應依法嚴懲。
二、對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行為的處理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nèi)部、周圍以及外國使領館區(q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非法聚集,或聚眾圍堵國家機關大門、沖擊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打砸、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攔截車輛阻礙交通等擾亂辦公秩序、社會公共秩序,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以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社會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或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內(nèi)部、周圍和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的道路,張貼、散發(fā)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播放哀樂,出示狀紙,或者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筑物、鐵塔、煙囪、電線桿、樹木等行為制造社會影響,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國內(nèi)、國際重大會議期間,在場館周圍、活動區(qū)域或者場內(nèi)實施前述行為,經(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或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或者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以阻礙執(zhí)行職務、阻礙特種車輛通行、沖闖警戒帶、警戒區(qū)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沖闖,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笫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的,以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以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以故意傷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的,以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未經(jīng)主管機關許可,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或者在進行中出現(xiàn)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情形,拒不服從解散命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集會游行示威過程中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他人采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聚眾擾亂信訪工作秩序,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正當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謾罵、侮辱、毆打、威脅、恐嚇,或以電話、短信、網(wǎng)絡、公示牌等形式對其進行詆毀、騷擾,應視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它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對進京非正常上訪行為的處理
信訪人進京非正常上訪,是指到北京天安門地區(qū)、中南海周邊、中央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外國駐華使(領)館區(qū)、駐京國際組織、駐京外國組織、境外媒體以及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場所等重點地區(qū)和敏感部位上訪。
信訪人進京非訪的,經(jīng)北京市公安機關或戶籍所在地、經(jīng)常居住地公安機關教育、訓誡后,再次進京非訪的,擾亂社會秩序的,由信訪人居住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予以行政拘留。經(jīng)教育、訓誡、行政處罰后,仍多次到北京重點地區(qū)或敏感部位起哄鬧事的,以尋釁滋事行為定性處理。
信訪人故意在重大節(jié)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進京非訪登記,制造社會影響,擾亂社會秩序,或在信訪過程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參照本意見第四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處理。
綜上所述,上訪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的一項好制度,但是絕不能被人所利用,如有人心懷不軌那嚴重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有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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