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債務人同時拖欠多個債權人債務,財產不足清償時,執行債權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是否有例外?遇到此情況時,債權人可以參與分配程序,從而打破此清償順序。
網友提問:執行債權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是否有例外?
律師回答:有,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可以進入企業法人破產程序或自然人(其他組織)參與分配程序,從而打破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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