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債務人去世后,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
關鍵點在于債務人死亡后,該債務人的繼承人如何清償債務人的債務。
此類情況應首先確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擔還款責任。
另外,《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我國對債務繼承實行限定繼承原則,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不承擔該債務;如果繼承人未放棄繼承,在實際繼承財產內清償;如果在繼承人繼承前對遺產清算,以遺產清償債務,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部分不用償還,不存在強制性“父債子還”的情況。
在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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