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運輸公司曾為韓某墊付銀行按揭購車款共計94萬余元,但韓某一直未償還。長期索要無果,運輸公司將韓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韓某償還欠款,然而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發現韓某已患腦溢血死亡。運輸公司請求依法判令在繼承韓某的財產范圍內支付欠款等費用。
韓某有四個子女,庭審當日均未出庭。法院查明韓某遺留財產總共有四幢房產。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根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均為韓某法定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所留遺產范圍內向運輸公司承擔清償債務的民事責任。由于四名被告人經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繼承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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