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備
行政領域的各項工作離不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支持,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尚處于逐步完備階段。如:行政法律體系存在一些沖突和欠缺,以致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都存在很多違法情形。從立法角度看,我國的立法主體多元化,而且相互間的立法權限范圍沒有很清的界限,從而使立法呈現無序、混亂的狀態。在行政立法領域表現更為突出: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互間存在著抵觸和沖突,這種現象導致了行政機關具體實施行政行為時不知如何是好,出現了執法的選擇性,這樣最終必將導致行政行為違法。從法律效力的高低排序依次如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作為下級行政機關,既要依據法律規范來辦事,同時它又必須遵從和執行上級行政機關和所屬機關及行政首長的命令和決定,以致在執法的實際過程中出現了“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白頭(一定范圍內傳閱的文件),白頭不如口頭”的不良狀況。可想而知,如此“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自然是違法的。不僅如此,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一些行政法律規范內容已經明顯滯后而與實際不相符、內容不明確;規章之間相互抵觸等,以致行政機關在理解和執行上都存在困難而無所適從,增大了行政執法工作的難度,而易于產生行政違法行為。
(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法治觀念不強
雖然,我們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確立為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政治綱領,但是“人治”思想經過了幾千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在人們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響極深。解放后,建立了計劃經濟體制,繼續實行“人治”。在實踐中表現出來的是行政命令、長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等現象。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只是采取一種簡單的命令服從方式,這在客觀上促成了行政首長和行政人員習慣于以政策、行政命令進行行政管理而忽視了行政行為的依法性,從而在人治行政、隨意行政的慣性和習慣行為模式的作用下,行政機關極易自發地實施習慣性的行政違法行為。這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這種意識不僅有行政人員的個人意識,也含有行政機關的組織整體意識。因此,產生行政違法的“人治”行政屬行為者的主觀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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