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相同的,作為同一種違法行為,累計處理;
(2)性質不同的,分別定性,“數事并罰”(此與刑法中的“數罪并罰”相一致)。
在此需要注意,行政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如何理解?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薄扒翱钜幎ǖ钠谙?,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崩纾跄?1年、02年、03年、04年、05年、06年均出售過一次假貨。是從01年開始追究還是從04年開始追究?筆者認為應該從違法行為被發現之日起上推兩年,兩年以前的不予追究?!胺刹痪考韧?,此乃《行政處罰法》設立“追究時效”的真正目的。但是,在進行處理時,對于超出追究期限的違法行為,可以作為情節予以考慮。如果是繼續性的行政違法行為,比如無照經營,則應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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