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對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責任追究的方式進行了規范,分別為: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取消行政執法方面年度評比先進的資格、行政執法年度評議考核不合格、取消行政執法資格。這也就意味著,執法人員違法執法情節嚴重的,將被取消行政執法資格。
《辦法》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治理的,應當從重處理:
1、故意違法執法的,拒不糾正違法執法行為的;
2、一年內被追究兩次行政執法責任的;
3、違法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4、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
15種行政執法不作為的行為
一、對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不按照規定履行受理、審查、決定等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等監督職責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的,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未予處罰或者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后,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
五、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權和財產權等法定職責,而拒絕履行的;
六、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賠償、補償,不予賠償或者補償的;
七、行政相對人詢問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給付條件、程序、標準等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拖延或者拒絕答復的;
八、不按照規定履行執法協調職責或者配合協調工作的;
九、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達成一致的執法協調意見的;
十、未按照規定開展行政處罰執法資格培訓、考試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做好制定實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規、規章實施準備工作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對法規、規章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定期評估的;
十三、未按照規定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的;
十四、未按照規定建立案卷評查制度、組織開展案卷評查工作,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案卷評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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