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訴訟債務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代位訴訟債務人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平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提起代位權訴訟注意事項:
1、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主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雖然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合法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但該債權合法應該是法院受理代位權訴訟后,在代位權訴訟中審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否成立時應審查的內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時應該審查的內容。法院受理代位權糾紛案件,應該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樣,只對有關證據作形式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法院就應立案受理。
(2)便于債權人及時行使代位權,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3)從《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和第18條內容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權之訴的債權應該包括未經法院審理確認的債權。
(4)代位權訴訟的有關程序,可以保障債務人的合法利益,沒有必要再對債權人的起訴條件做進一步的限制。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時效即將屆滿,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1)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債權人無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更無權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干預。
(2)《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第1款規定:“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本規定實際確認了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債權人當然不能行使代位權。
(3)債務人的債務沒有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尚未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允許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行使代位權,于債務人不公平。即使債務人當時的財產狀況可能不足以償還債務,但可能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好轉,因此不能確定債務人怠于履行債務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由于代位權會影響到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所以法律規定該權利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途徑。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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