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在訴訟時效內,債權人可以想法院起訴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超出訴訟時效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沒有免除,但是保證人獲得了訴訟時效抗辯,也可以說超出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喪失了勝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后果。”這就明確地告訴我們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是擔保債權的存續時間。“除-斥”有“排除”、“排斥”的意思。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權利即歸于消滅,原先的權利人不僅失去了勝訴權,而且連訴權也已喪失。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均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但在第二十六條中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只字未提。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這是因為連帶責任保證人與主債務人承擔著同樣的責任和義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承擔義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義務,又可以同時要求主債務人和保證人共同承擔義務。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合同糾紛已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義務后,才承擔不能執行的部分的義務。
“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詮釋:“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保證中的訴訟時效也就是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它與一般訴訟時效相同,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規定,起算時間根據保證合同來確定,超出訴訟時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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