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兵與王-強系多年的好朋友關系,王-強在漯河市建材城從事裝飾材料經營,生意一直都比較好,2007年初,為擴大經營規模,就找到在漯河市某中學任教的李-兵,要求其出面擔保,向漯河市某信*社貸款10萬元,李-兵礙于情面,未予妻子商量便予以答應,并在連帶保證擔保合同上簽字認可。事后,李-兵也不敢將該事告知妻子,只是多次催促王-強盡快還款,2008年底,因受經濟危機的影響及其它原因,王-強生意一落千丈,王-強低價處理貨物后攜款外出,現不知所蹤。因到期后該款分文未還,信*社具狀起訴,要求李-兵夫妻倆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分歧】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就李-兵妻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存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作為妻子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一種意見認為,因該債務擔保明顯超過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疇,相關債務也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范疇。加之,現借款人信*社沒有證據證明妻子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是明知的、認可的,故無權要求妻子承擔連帶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分析】首先,從夫妻共同債務來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即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李-兵為朋友貸款提供擔保而產生的債務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其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李-兵個人自行承擔,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其次,從舉證責任來看。債務在法理認定為負資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夫或妻與第三人的合約行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權限而產生債務或可能產生債務的,其合約行為亦必須征得夫妻另一方的認可。債權人信*社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保證擔保事項已征得妻子認可,現信*社對此不能提交證據,依法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最后,從信*社審慎義務來看。依據《貸款通則》,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保證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盡到審慎義務,即應當對成年保證人李-兵的婚姻狀況、該保證是否征得妻子同意及李-兵夫妻間是否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等情況予以核實,因信*社的疏忽或是制度上的缺陷,沒有真正落實,因此,應承擔相應的風險。源匯區人民法院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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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蘭新富,男,湖南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共產黨員,資深人力資源管理師. ? ? ? ? ?勤學精研法律及多學科知識,具有深厚的法學功底、較高的理論素養。 綜合分析能力強,長于邏輯推理,善于洞察情勢,駕馭全局,從細節入手抓住關鍵,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使案件峰回路轉,柳暗花明。 雄辯的口才,縝密的思維,庖丁解牛,條分縷析,吃透案情,出奇制勝。 正直堅定,大膽無畏,一身正氣,恪守誠信。 曾在大中型外資及民營企業做行政人力資源經理、法務等高層管理多年,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做企業法律顧問的優勢。 擅長刑事辯護、行政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及房產糾紛、婚姻糾紛等專業領域。辦理過眾多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合同糾紛案件、債權債務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及房產案件、婚姻案件,勝訴率高。 在為弱勢群體維權工作中表現突出,榮獲2013年度湖南省法律援助優秀服務標兵稱號。 堅持憲法法律至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執業以來,以嚴謹負責的態度,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言出必行的誠信服務,卓越的辦案能力,良好的辦案效果,贏得了廣大當事人的贊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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