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如何處罰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按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1.1?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較輕
1、擅自改變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林地用途的,面積在2畝以下的;
2、擅自改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積在1畝以下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罰款
1.2?擅自改變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變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林地用途的,面積在2畝以上5畝以下的;
2、擅自改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積在1畝以上2.5畝以下的。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1.3?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較重
1、擅自改變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林地用途的,面積在5畝以上的;
2、擅自改變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積在2.5畝以上的。
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2?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處罰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十七條?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第四十三條?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是要受到罰款,這個是法律上不允許的,占用之前必須得到地方政府的許可,希望大家明白。以上這些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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