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個體工商戶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并確定由誰分擔。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簡單地說,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十幾人,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
至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個體工商戶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分情況。如果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個體工商戶所借來經營的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只用于一方的支出,那么就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按摩推拿醫療事故如何索賠
2021-03-04法律顧問的常法費有標準嗎
2021-01-19擔保人有擔保期限嗎
2020-12-14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內容
2021-02-24非法同居有罪嗎
2021-01-07給別人擔保銀行凍結賬戶怎么辦
2021-02-02無房產證原件能否過戶
2020-11-25存款證明辦理需要哪些材料,可以異地辦理嗎
2021-01-07高中學生死亡學校負責法律責任嗎
2020-12-01土地確權后如果有爭議怎么辦
2020-11-15人事外包風險有哪些
2020-11-23玩忽職守導致公司受損被辭退怎么維權
2020-12-28漲薪一個月后辭職應按漲薪前薪資發放還是漲薪后薪資發放
2021-01-03勞動監察撤訴會通知嗎
2021-01-07人壽保險的基本概念和原則是什么
2021-02-20財產保險賠償有哪些方法,人壽保險賠償方法有哪些
2020-12-09人身意外險能否賠償醫療事故
2021-03-24車輛損失險投保人的義務
2021-02-13三者險保險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2021-01-17互聯網保險渠道分類是怎樣的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