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致人損害責任如何認定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著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傾向于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回避了正義價值。
二、高空墜物帶來的危害:
(一)衛生保潔難度:業戶將垃圾果皮等隨手丟出窗外,破壞環境衛生,給保潔工作增加了難度。
(二)業戶投訴:容易引發業戶之間的矛盾,并引起投訴;
(三)事故賠償風險:取證難是高空拋物的一大難題。物業公司做為管理方,每當高空墜物引發傷人或財產損失,往往會受到牽連,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
三、高空墜物
高空拋物現象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來,高空墜物致人傷亡的案例不斷見諸報端,該類頑疾的久治不愈拷問著城市管理,也拷問著立法部門,事后賠償、追責問題能否妥善處理也給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帶來不小挑戰。
四、安全隱患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臺,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著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為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現,2017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十起。
五、防止高空墜物管理措施有什么
1、在日常巡檢中,要隨時對公共場地和公共設施設備、窗戶及玻璃、戶外廣告牌和空調主機等戶外附著物進行排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整改并登記在冊。
2、惡劣天氣期間,要告知業戶關好門窗,搬掉放在陽臺、窗邊等容易墜落的物品,防止高空墜物。
3、 對于物業公司針對高空墜物所做的工作,進行記錄與登記,作為工作證據進行留存。
高空墜物一直是一種不文明的現象,其不僅嚴重危害人們的安全,同時其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需要了解防止高空墜物的管理措施,把隱藏的危害進行排除,保障人們的安全不受到外界的損害。
高空墜物責任怎么認定
高空墜物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砸中行人,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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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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