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拿走現金再還給失主是否屬于不當得利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撿到錢包拿走現金再還給失主屬于不當得利。拾得他人遺失物的,有歸還的法律義務,如果不歸還的,構成不當得利,當事人有權要求予以歸還。
不當得利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于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在撿到錢包之后不歸還的,還是在將錢拿走之后再歸還的情況,都是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行為,?當然只要當事人及時歸還也并不會追究什么責任,?如果出現損失的可以聯系律師,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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