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算原始取得嗎
《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對審核原始憑證問題作出了規定: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審核原始憑證,這是法律職責;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也就是說,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的具體程序、要求應當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據此執行;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檢查原始憑證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是利用查賬人員的經驗,對憑證中所列各要素進行審閱,視其是否存在異常之處,發現其中可能存在的錯弊;或將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與實際情況進行比較,視具是否存在差異并分析差異的性質和原因;或者將不同時期同類原始憑證上的相同要素進行對比分析,尋找其中存在的明顯變化,分析其是否具有業務依據和正當原由。
原始憑證數量繁多,來源各異,查賬人員不可能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常見的形式是采取抽樣檢查法,即按照一定標志和規律,從憑證總體中抽出其中一部分進行檢查,并以此推斷總體特性。
在原始憑證的檢查中,審閱法和抽樣法在諸多查賬方法中居主導地位,常常為查賬人員首選。另外,查賬人員對原始憑證進行分析,還可以使用復核法(對原始憑證所記錄反映的有關數據資料進行重復驗算)、核對法(主要指h1證核,即將記賬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進行核對)、推測和判斷(對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進行合理假設,并據以判斷其結果.特別是在發現憑證不能反映經濟業務真實面貌時)、詢問與函證法(對有關實物進行審查盤點,以證明原始憑證所記錄的數量和金額的正確性)、實物鑒定法(對有疑問的原始憑證,如其真實性存在問題,是否被篡改等,請有關專家對其進行鑒定,以鑒別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其主要方法有物理鑒定、化學鑒定和法律鑒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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