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二、無權處分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是這樣的規(guī)定過于簡陋,缺乏相關制度的協(xié)調,具體表現(xiàn)在:
1、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從何時開始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可以知道,無權處分的合同在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獲得處分權之后合同變?yōu)橛行У暮贤窃摵贤菑暮螘r開始生效,合同法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合同法這種缺乏對權利人追認或無權處分人獲得處分權的期間的規(guī)定,使得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在何時才能確定下來是難以進行判斷確定。對此狀況,合同法應當增加關于權利人追認和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期間的規(guī)定,以便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狀態(tài)。
2、善意相對人無催告權和撤銷權。
我合同法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以及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均規(guī)定了善意相對人有催告權和撤銷權,但是在無權處分合同中善意相對人卻無催告權和撤銷權。這樣在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通過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前,善意相對人只有等待別無其它選擇,這樣不利于維護善意相對人的權益。在市場經濟下,市場經濟要求交易的便捷與效率,因此在善意相對人知悉對方沒有處分而與自己訂立了合同時,合同法應當賦予善意相對人以撤銷權和催告示權,從而可以使合同關系的不安定狀態(tài)度盡快的轉化為確定的狀態(tài)。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的無權處分構成要件是什么以及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相關問題。構成要件主要由三方面構成,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詳情見上文。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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