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不服證據不足怎么處理
如果證據不足,看看員工是否上了保險,如果上了,可以得到一些補助。再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補助,一些誤工費,手術費協商的話用人單位應該是給付的。工傷認證時間要求較高,過了之后很難申請。
首先,工傷認定去勞動局申請,需要出具以下證據。
(1)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3)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及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4)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5)屬于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6)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7)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8)屬于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9)屬于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二、認定依據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于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并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斗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于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通過上面的文章的講解,我們知道一般在工傷認定的時候需要出去很多的證據,例如在醫院的診斷書,與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書等等,如果這些證據都沒有就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因此只要尋求幫助或者請求保險公司來支付一定的賠償。希望以上內容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問題,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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