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由聽證程序參加人相互進行質問辯論和反駁,從而進一步查明事實的活動。鑒于在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較之處罰對象一般都具有較強的權力和優越地位,而行政處罰又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權利,為了使行政機關在即將對當事人作出不利的處罰決定時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防止單方面認定事實,從而有效地保障被處罰對象的合法權益,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聽證程序。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北京市規定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3萬元)等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應當舉行聽證而設有舉行聽證的,行政處罰將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規定,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當事人有權在聽證中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辯解。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新的證據。聽證結束后,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集體根據聽證程序的調查結果和有關情況依法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行政機關舉行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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