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不當得利與善意不當得利如何界定
對不當得利中的善意與惡意區分源于非給付不當得利中一種: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無法律上的原因,不以無過失而不知者為限,因過失而不知者,亦屬善意。
2.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無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诘贸蜂N而經撤銷的行為所為的給付,受領人知其撤銷原因的,也視為明知無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領時不知其受益無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曉的,自知曉之日起,成為惡意受益人。
二者返還范圍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的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返還義務以原物為主,當原物依性質或其他不能返還時,于現存利益范圍內受益人應償還價額。
2.惡意受益人負擔較善意受益人嚴厲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該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當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對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的范圍因善意與惡意而不同,應當說這是民法理論討論的問題。所謂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
2.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3.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依據不同標準可以作不同劃分,最基本的劃分是依據不當得利是否基于給付行為而發生,將其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指受益人受領他人基于給付行為而移轉的財產或利益,因欠缺給付目的而發生的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于給付以外的事由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又可分為受益人的行為、受損人的行為和第三人的行為?;谶@些事由構成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無受其利益的權利,所以,非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律上的原因”即為受益者無權利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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