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基于此項法律規定,在得利人與受損人之間便產生了以利益返還為內容的債權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得利人為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損人為債權人,享有請求得力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
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并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范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于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
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于損失與利益的范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于獲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后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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