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管理他人事務
所謂管理他人事務即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首要條件。管理事務是一種積極的作為,包括保存、利用、管領、改良、幫助、服務等各形式,凡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損或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均屬于管理他人事務。這里的事務一詞,范圍較廣,但下列幾項事務除外:
1、不作為;
2、違法行為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
3、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經本人授權才能實施的行為;
4、不能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春到的或宗教上的一般生活事務。
同時,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例如為他人修繕房屋,進行買賣等,而不能是管理自己的事務。至于是否為他人的事務,應從客觀角度分析,而不能僅依主觀臆斷。
二、須具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當事人管理他人事務,主觀上應有為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即“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這里避免利益受損失,既有現實利益的損失以及期待利益的損失。因此,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無論是為防止其現實利益的損失還是將來利益的損失,均是具有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是無因管理的必要條件。否則,即使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亦非無因管理。例如,父母對子女的監護行為,警察的救助行為等等。管理人有無法律上的原因,應以其管理事務時的客觀事實來確定。管理人原先有法律或約定的義務而后來消滅的,則自義務消滅時起的管理行為屬無因管理。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關于這個無因管理的一些構成要件的話,那么是管理了他人的事務,而且應當是一種積極的作為,而且需要為他人的利益進行相應的管理的意思,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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