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一、被管理人的義務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償還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注意必須是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若某項費用可支出可不支出,那么不能請求被管理人償還。只要是管理事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而不論是否超過其管理事物而給被管理人帶來的價值均可請求償還。
2、清償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承擔的必要債務。
3、賠償管理人為管理事務而遭受的損失。此種損害,應與管理事務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損害,必須是管理人本身沒有過錯而產生的損失。若某項損失雖然是在管理事物過程中發生的但是與管理人的事務無關或者雖然與管理的事務有關但是卻是因管理人自身的過錯所產生的則被管理人不承擔該項損失。
二、管理人的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管理人管理事務應當盡到必要的注意,否則因為管理人的過失給被管理人造成損害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應承擔適當管理義務,也即應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為管理。
2、返還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一切財產或者權利都應當反還給被管理人。
3、及時通知義務。管理人開始管理后,除無法通知被管理人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管理人并遵照被管理人的指示進行管理。
4、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無因管理開始后,管理人就負有一定的義務,如適當管理、及時通知本人等。如果管理人未盡到這些法定義務,就屬于債的不履行,應承擔不履行債的法律后果。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責任。對本人造成損害的,應向本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該責任以管理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但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時,對本人造成的損害,管理人僅于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始負賠償責任。此為管理人賠償責任的減輕,因為管理人在危急場合往往來不及審慎判斷,不能苛求管理人周全管理,因而應降低對管理人注意程度的要求。
5、管理人無報酬請求權。法律規定無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行為。因此,無因管理具有無償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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