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3月30日上午8時許,一位老太太拎著一只黑色包,看上去很精致,打開一瞧,發現里面還有不少值錢的東西,有好幾千元的超市卡等!老太太心想,失主一定急得不得了,于是她急匆匆地走進茶山某社區警務室。她告訴民警,其在小區撿到一只包,里面有很多值錢的東西,請民警幫忙還給失主。
民警發現,這個LV包里有身份證、數張銀行卡、4000元超市卡、名片等,民警隨即撥打名片上的聯系電話。不一會兒,一名中年男子來到警務室,男子稱自己姓張,包是他丟的,今年2月份剛買。包是限量款,價值5萬元。張先生握著民警的手連聲致謝。
民警告訴張先生,他應該感謝老太太,是她撿到了送過來的。張先生一邊稱謝,一邊拿出2000元作酬謝。老太太連連擺手,婉言謝絕。
【法律解讀】
無因管理花費的時間或財物可以要求受益方承擔。
拾得遺失物,遺失人并沒有喪失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予以返還,否則構成侵占行為。對于拾金不昧的拾得人,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交通費、遺失物保管維護費)有權要求。對于報酬,除非遺失人發有懸賞廣告或遺失人資源贈與報酬,拾得人無權要求報酬。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律約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付必要的費用。本條規定無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不得要求本人支付報酬,只可要求償還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的范圍,認定是否為必要費用,應當以管理活動當時的客觀情況而定。
拾得遺失物為例淺議無因管理無報酬請求權,以自然人拾得遺失物之后盡了善良管理義務時適用無因管理一般原則,當然沒有盡善良管理義務之時,當然沒有請求支付必要管理費用,當所有權人向其主張物權返還請求權或者占有返還請求權之時,此時的善意無權占有人轉化為惡意之無權占有人,區分有權占有還是無權占有的焦點在于占有的基礎為何。
當拾得遺失物之人是善意占有人之時,在尋找物之所有權人,所謂‘所有物在呼叫所有人’善意管理人必然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但是當所有權之人向其主張返還原物之時,后果是善意的無因管理之人只僅僅擁有一個必要的費用請求權,但是當所有權人不支付必要的費用之時,善意無因管理之人無法定留置的權利,根據物權法中關于留置權的相關要件中我們可以得知留置的前提是同一法律關系,而在所有權人基于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者占有返還請求權之時,所有人基于的是物權請求權,而當善意的無因管理之人請求支付必要費用的請求權時乃是基于債權請求權,既然一個是基于物權請求權,一個是基于債權請求權。兩者當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故當所有人不支付必要管理費用之時不能適用留置權相關之規定,而且善良的無因管理之人的占有基礎喪失,原來的善意占有變為如今惡意占有之時,無因管理之人必然要返還遺失物。當時并不是說無因管理之人必須就要吃‘啞巴虧’,其依然可以基于對于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必要費用要求遺失物之所有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當遺失物之所有權人無正當之抗辯理由抗辯請求人之請求權時,必要費用之請求權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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