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不適法無因管理,也稱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但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不適法無因管理包括三種情形:
(1)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且違反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務利于本人,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3)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但不違反本人的意思。
二、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不適法無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雖然出于為他人管理事務,但不當干預他人的事務,為保護本人的利益,其管理行為為侵權行為,不能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侵權之債或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關系,管理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我國臺灣民法第174條第一項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惫芾砣斯芾硎聞詹焕诒救嘶蜻`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管理他人事務,承擔無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我國臺灣民法還規定了管理人可以減輕責任的情形,即民法第175條“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惫芾砣穗m然為他人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是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在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并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對于因管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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