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無因管理(voluntaryservice)
無因管理行為是一種自發性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義務進行適當管理,對于無因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應及時給予保護。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特征
無因管理的特征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定的義務。
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人的義務包括:管理義務。在無因管理開始前,管理人對于他人的事務固然沒有管理的義務;但一經開始管理,則管理人在本人、其繼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負有繼續管理的義務。尊重本人意思和維護本人利益的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情況及時報告本人,按本人意思辦理。權益轉移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取得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應轉移給本人。本人的義務包括:償還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負擔的債務;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失。
1.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建立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楊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無因管理的表現形式有很多:常見的有見義勇為,下雨,鄰居不在幫助鄰居家收被子等等行為……都屬于無因管理,通俗一點就是沒有義務的助人行為。
2.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
因為不當得利是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一種不正常現象,在社會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根據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損害,因此,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基于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既不同于合同之債,也不同于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不是當事人雙方間的合意,不當得利之債并非是當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是法律為糾正不當得利的現象而直接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當得利從其性質上說屬于事件,而非行為,當然不是一方當事人為維護他人利益而實施的合法事實行為。不當得利可因各種原因發生,但作為債的發生原因,則不論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發生不當得利的后果,就在當事人間產生不當得利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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