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查封車輛
1、法院在執行之前要區分被執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是公民。被執行人的身份不同也會使得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
2、具體的查封、扣押程序。對于公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其工作單位或財產所在地基層組織也應當派人參加。若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因其形式不同于普通公民,故法院應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
3、執行人員必須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制作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后,交給被執行人一份。若被執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時交給其成年家屬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簡單明了,又能保護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合理,適量執行。
二、強制拍賣的原則
1、拍賣優先原則
所謂拍賣優先原則,是指執行法院在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分時,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采用拍賣這種方式。拍賣具有公開性、公平競爭性、國際性等特點,各種競買人通過舉牌競價的方式公開拍賣、不僅有利于賣出高價,實現拍賣物價格的最大化,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而且有利于杜絕暗箱操作,防范執行人員濫用執行處分權侵害被執行人利益。
2、及時拍賣原則
按照執行不間斷原則,法院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應當迅速及時采取拍賣措施,此即所謂的及時拍賣原則。及時拍賣原則是《拍賣規定》的亮點之一,符合民事執行的效率取向,意義重大。
3、委托拍賣原則
法院委托拍賣與自行拍賣是法院行使強制執行權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的兩種方式,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和二百二十六條首次正式確立了法院的司法拍賣權。《執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要求,“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拍賣規定》第三條指出,“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再次強調了委托拍賣原則。
三、哪些財產不得查封
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查封、扣押、凍結秩序八種財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這個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的8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司法解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這8種財產包括: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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