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行為如何處理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發現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都有權向行政機關反映和舉報。
《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第一,行政機關本身的人員和力量有限,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活動也比較復雜,而在實施行政許可后,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千變萬化、豐富復雜,行政機關幾乎不可能時時地地去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是否違法。
第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分散在社會和市場的各個領域,其從事許可事項的各項活動也分散在社會和市場的各個方面,滲透于人們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特別是個人或者組織生產經營的過程和產品,只有親自感受、親自使用和消費才能了解其質量,因此,對個人或者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最廣泛、最直接的感受者和接觸者還是社會、是群眾,社會力量是個人或者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是否違法的最直接的發現者,是行政機關最好的監督輔助力量。
第三,一切國家機關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貫徹群眾路線,信賴群眾,依靠群眾,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重要管理機關,在日常的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依靠社會、依靠群眾,才能做好各項工作。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是一項深入細致的工作,更需要依靠群眾、依靠社會力量才能取得成績。實踐證明,行政機關在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管理中,很多問題都是通過社會力量的反映和舉報才得以發現并最終得到有效處理的。基于這些原因,本條專門規定,社會力量可以向行政機關反映有關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行政機關對社會力量的反映和舉報應當予以重視并認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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