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5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和代履行。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是一種執行罰,具有“執行”和“罰”的雙重屬性。從目的上看,罰是為了實現基礎決定的內容,是一種以罰為手段的強制執行行為。稅法規定的加處滯納金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加處罰款,兩者都是指對逾期不履行支付義務的支付行政相對人按日按金額比例加處金錢支付的行為,二者可以相互使用。
《行政強制法》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作出了新的規定,即加處罰款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行政處罰法》規定,按日加處罰款的比例是3%。按照這一比例,基礎決定的罰款數額將在33天到34天之間翻一番。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基礎決定的數額,如罰款1萬元,執行罰的數額不得超過1萬元,即罰款總數不得超過2萬元。
如果自行政機關加處罰款之日起超過30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義務,經行政機關催告仍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行政機關已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代履行在學理上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的,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收取履行費用。《行政強制法》對代履行的范圍作了進一步限制,僅限于行政機關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情況。例如,載重運輸車輛翻覆在高速公路上妨礙了道路通行,當事人卻不及時將翻覆的車輛拖走,可以通過代履行迅速使高速公路恢復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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