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的約定有什么要注意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利息的計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一)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貸雙方如果約定了利率,但對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適用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二)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但是約定還款期限的,在約定還款期限內,借款人不負有支付利息義務。但是,借款人不按還款期限還款的,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應按《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三)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且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貸款人催告還款前,或者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經催告后,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四)由債務人行為引起的無效借貸關系,如債務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債權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所形成的無效借貸關系,債務人除返還本金以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占用費。
(五)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過高的,一般只保護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這里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不完全等同于《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符合我國銀行利率市場化改革后的實際。但是,如債務人自愿給付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預。
(六)借貸雙方僅約定借款利息而未約定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和《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法釋〔2000〕34號)計算。如約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計算標準的,則按照約定的借款利息標準計算逾期利息。
借款時利息約定過高怎么辦
私人借款中雙方約定利息超過四倍,在履行完畢后,借款人又起訴,要求對超過四倍部分予以返還。
對以上請求是否支持,司法實踐是,對已履行的超過四倍的利息判令返還。
其理由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為無效合同(單指這部分無效)。按無效合同的規定: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同時,根據《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5條規定,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由此可見,民間借貸也不得約定復利(即利滾利)。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借款利息的約定有哪些要注意的”問題進行的解答,借款利息的約定要注意的問題包括約定的利率不能高于法律的規定、約定的利息支付時間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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