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別行政強制措施與即時強制
即時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目前的緊急情況,因沒有余暇發布命令,或者雖有發布命令的余暇,但若發布命令難以達到預期行政目的時,為了形成行政上所必要的狀態,行政機關不必以相對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便可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予以強制的行政處理行為。即時強制在本質上仍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它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下位概念,兩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采取即時行政強制的前提是各種緊急性情況的發生,由此而與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相區別。
第一,即時強制在情況緊急時使用,如交通警察對橫行馬路的醉酒者予以強制約束,在緊急情況下強制隔離截斷交通,發生傳染病時,建立隔離區、強行檢查生活場所,征用設施。物質等。而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則沒有緊急性的要求,如查封財產及相對人在銀行的帳戶,強行許可等。
第二,即時強制與其他行政強制措施都必須符合規定的行政程序,但二者在行政行為實施時所經過的具體過程和步驟有所不同。即時強制在實施過程中不附任何實施條件,也不規定具體期限,以達到目的為限度,一旦實施,當即生效。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一般的行政強制措施則要依照一定的程序,如需要受領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必須將行政措施送達或告知相對人受領后,行政措施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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