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睘槭裁磳τ诒幌拗迫松碜杂傻陌讣捎稍孢x擇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法院呢這是因為:
第一,對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來說,本來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允許原告在其所在地起訴,是對原告不利地位的彌補;
第二,因為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往往會出現由于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時而產生的原告不能參加訴訟的情形,這對原告是極不公平的。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行政機關的所在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1款的規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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