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如何證明交付了借款
1、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債權人應當繼續證明其已經將款項實際交付給債務人。
2、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存在多筆借款,借款人主張已經歸還借款并提供付款憑證,而債權人主張借款人償還的是另外的借款,債權人應當對此負舉證責任。
4、對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沒有任何交付憑證,一般是現金支付,出借人要證明交付了借款,需要搜集證據證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證明:
1、出借方能夠提供雙方相關合同、協議作為其交付現金的基本證明,并對交付細節,諸如時間、地點、清點現金過程、現金運輸方式等,作出邏輯自洽的描述時,便初步完成了其舉證責任。此時,如果借款人反駁對方主張,則需要另外舉證證明。
2、除借據、收據外,存在其他證據證明現金支付的可能:
(1)合同對交付方式有約定;
(2)出借人的出借能力。法院會根據現金支付金額的大小,具體詢問當事人其現金來源,綜合判斷付款一方是否真實具備支付能力,進而對支付事實作以肯定;
(3)當現金交付符合雙方慣常交易習慣,也可以得到法院相應認可。
3、對于大額現金交付的事實需要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審慎認定。
小編提醒您,僅有借款合同而無任何交付憑證,主張債權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借貸關系的成立,不僅要有借款的事實還必須實際交付了借款。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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