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包括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用了他人的偏方沒起作用能告對方非法行醫嗎
事實上,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從事診療活動的,就會被認定為非法行醫,不管結果是否有效。
所以,他人開偏方,并且沒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另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并主可以張返還醫藥費。
并且,非法行醫被告,確定為擅自行醫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要接受以下的行政處罰:
1、為未取得資格擅自職業的,會被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被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擅自執業并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2)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3)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4)給患者造成傷害;
(5)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6)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7)各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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