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債與”討債公司”收債之比較
一|、合法性比較
“討債公司”收債之合法性分析:長期以來,我國并不承認追債公司的合法性。1993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停止辦理公、檢、法、司所屬的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登記注冊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求停止為公、檢、法、司機關申辦的“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登記注冊。2000年,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取締各種名義討債公司的文件,再一次明令取締各類追債公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任何形式的討債公司。
因大部分”討債公司”為了快捷追索債務、經常采取雇傭打手直接威脅欠債人、非法拘禁甚至綁架欠債人或其家屬。采取私自扣人、扣錢、扣物、扣貨等非法行為。甚至利用,暴力、拘禁、跟蹤和偷窺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追債,威脅他人身體健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害他人名譽、肖像權等等。這些都是我國法律所不容許的,因此,非法實現債務清欠是實現債務清欠的第一大忌,委托人輕則要承擔民事賠償連帶責任,重則使許多人不知不覺中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甚至成為鐵窗囚犯的重要原因。
律師收債之合法性分析:誰都知道,解決債務糾紛最有力的應該是法律手段。律師收債是在中國法律的框架下實施,顯然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也不會給債權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安全、誠信性比較
“討債公司”收債之安全、誠信性分析:當前,我國誠信體系沒有有效建立,很多”討債公司”表面上有營業執照,實質上是打著法律和工商注冊的擦邊球。經常采取注冊咨詢性質公司非法營業,且注冊資金相當的少,根本就沒有法律保障。這些討債公司的討債手段也經常介于合法與違法的邊緣。更有甚者,是一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也參與其中,使得債務的追討充滿刀光血影。即使收回了債務,也不一定會交給債權人。還有一些”討債公司”一旦討債成功,按比例進行提成,但是,有些人卻干起了一些損人利己的事情,打著幫人追債的幌子,暗地人與債務人勾結,私底下談判,一旦收到錢后就玩失蹤,或者威脅詐取債權人的勞務費,債權人苦于沒有足夠的證據,只好破財消災。很多債權人請”討債公司”收債后,拿不到款來我們律師所咨詢也比比皆是。
律師收債之安全、誠信性分析:律師通過訴訟手段成功收債后,通常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執行款強制劃撥在人民法院的內部帳號。如果沒有債權人的親自到場簽收收據是根本不會私自將執行款交給律師個人的。因此債權人根本不用擔心執行成功后,該筆執行款會被律師貪污。另外,律師執業必需要有律師執業證(該執業證由省司法廳批準并備案,可網上查詢)才能正常執業,因該職業是其終生飯碗,一般來講,沒有律師會因為一個案件而砸掉自己的終身飯碗。
三、快捷性比較
“討債公司”收債之快捷性分析:需要承認的是,”討債公司”因采取非常手段收債,顯然在快捷方面要優于律師收債。
律師收債之快捷性分析;律師收債一般來說要經過嚴格的訴訟程序,在時間方面明顯無”討債公司”收債快捷。我所律師為彌補這一缺點,一般訴前在債權人的授權下采取發律師函或直接協商的形式,盡量爭取通過調解的手段快速處理好債權人的委托,這樣既可以保住債權人與債務人繼續往來,又可以避免雙方因為債務而撕破面子。如果通過調解無效后,我們就申請法院通過財產保全事先查封、扣押、凍結債務人財產,這樣可以保證官司勝訴后,法院有財產可供執行。真正做到有安全合法有保障。
相信每位債權人在處理快捷與安全合法有保障的矛盾時,有明智的選擇。
另外,提醒各位債權人,在委托律師收債時,一定要簽訂蓋有律師事務所公章的委托協議和查看承辦律師一定要有律師執業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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