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糾紛案件當事人應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一)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1.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2.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么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系的證明人;
3.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4.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
(一)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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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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