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如何界定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4、個人債務包括以下方面: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五、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六、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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