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涉及債務問題是一個比較普通的現象,審理離婚案件對債務問題的處理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它雖然不直接涉及對債務的清償,但對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必須同時作出界定并予確認。因為這不僅關系到離婚雙方各自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更為重要的是夫妻離婚不能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利益。夫妻作為債務(共同債務)主體,離婚對其自身來說只是婚姻生活的解體,對債權人來說,債務(共同債務)主體仍是原來婚姻的兩方也即現在離婚的兩方。即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精神,顯然確立了夫妻離婚對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觀點,必將在今后的審判實踐中得以運用。這樣能夠有效地避免夫妻以離婚逃避債務的故意,也不致因離婚而削弱債權人對債權的實現程度。可以說這是離婚案件在債權人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的情況下,債權人合法權益得以有效維護的保底性規定。那么,處理離婚案件正確界定和確認共同債務抑或個人債務便成為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如何進行界定和確認,本文就此談一下自己的淺見。處理離婚案件在界定和確認債務性質時,應首先考慮債權人的債權不致受損和遵從債權人出借時的出借意愿。其次應結合該筆債款的實際使用情況來進行,不能隨意增添、擴大債權人的出借風險。1、一方婚前所舉債務問題一方婚前所借款項,確系用于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應認定為共同債務。2、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舉債務問題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2〉借時確系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之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言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后確系用于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并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后確系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后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系,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所以,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一并查明和認定債務的性質,在判決書中明確離婚兩方各自承擔共同債務的數額,并寫明兩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達到既能有效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權益,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訴訟和減輕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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