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與丈夫因感情問題鬧離婚,兩人的離婚官司正在進行之時,王女士突然接到一紙訴狀,是丈夫的朋友盧某因丈夫胡某向其借款28萬元未還而將王女士夫婦一起告到了法院,面對突然出現的債務,王女士一臉茫然。這28萬元債務到底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丈夫胡某的個人債務呢?記者昨(18)日從成都市錦江法院獲悉,法院對這起借貸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由于舉債為丈夫一方,且借款并未用于生活開支,王女士不需要承擔還債的責任。盧某訴稱:2004年4月,胡某曾兩次向其借款28萬元,礙于朋友情面,他一直未讓胡某出具借條。直至2008年9月,胡某才向他就之前的借款補充出具借條一張,但至今未還借款。盧某認為,上述借款發生于王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二人的共同債務,請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夫婦共同償還。胡先生稱:他確實分兩次向盧某借款共計28萬元,且妻子王女士也是清楚借款情況的。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開支。因此這借款應由自己和妻子王女士共同償還。王女士稱:此債務應屬于丈夫胡某的個人債務,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胡某從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至今,他們之間毫無來往和聯系,對于胡某在外面的債務,自己一概不知。胡某稱借款用于與自己共同生活開支不是事實。錦江法院審理后認為,胡某向盧某借款28萬元并出具借條,胡某與盧某之間成立事實上的借款合同關系,雖然該借款形成于胡某、王女士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借條上只有胡某一人的簽名,王女士并未在借條上簽名確認,王女士也表示對該筆借款毫不知情,不予確認。胡某不能證明王女士知道其向盧某借款28萬元,也不能證明該筆借款確實用于了雙方共同生活的開支,該債務應為胡某的個人債務,王女士并無共同償還的義務。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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